婚姻法第5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span>
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年齡,是結婚的必備條件,是不可以由婚姻當事人隨意改變的。虛報結婚年齡主要是尚未達到法定婚齡的人多報年齡,以達到結婚的目的。也有超過法定婚齡的人少報年齡的情形。
例如,黃某喪偶,已58歲,再婚時填表只寫50歲。因為這種報假年齡的行為,并不同“男不得早于22周歲”的規(guī)定相抵觸,發(fā)現(xiàn)后指出其錯誤,予以批評教育,不必追究什么責任。而那種多報年齡以達到結婚目的的行為,是同“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的規(guī)定相抵觸的,是法律禁止的弄虛作假行為,是騙取結婚證的行為?!?/span>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8條規(guī)定,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guī)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婚姻登記機關發(fā)現(xiàn)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項 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這就說明,有意虛報結婚年齡,用違法手段達到結婚目的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是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