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把財產贈與第三者可不可以追回
夫妻一方把財產贈與第三者可不可以追回的。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例如,一方擅自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無法追回該房屋。但可不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另一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fā)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不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夫妻一方有權要求婚外第三者全額返還贈與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法定應當歸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則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其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婚外異性進行感情交往并將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財產給予該第三者的行為系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該行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對該共同財產的合法權利。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該財產并無合法依據,構成不當得利,此時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其對該共同財產的合法權利向婚外第三者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要求其返還該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夫妻一方債務可不可以執(zhí)行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債務不可不可以執(zhí)行共同財產,但是可不可以執(zhí)行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債務人部分的財產。
因為只有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才需要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配偶才有共同承擔的義務,對于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其自己用個人財產承擔,法院不可不可以執(zhí)行夫妻共同財產,只可不可以執(zhí)行債務人的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可不可以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